臺中市清水區槺榔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暨實施計劃
壹、依據:
『特殊教育法』第十五條暨『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
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』第三條規定,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應設立任務
編組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。
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10689C號令訂定發布
全文6條。
全文6條。
貳、實施目的:
為結合學校人力資源,促進特殊教育之健全發展,切合特殊教育學生
個別化教育需求,期使特殊教育學生之潛能獲致最大的發展空間。
參、實施內容:
一、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有關校園無障礙設施及環境評估支援服務。
二、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有關教學支援服務。
三、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行政支援服務。
肆、實施項目:
一、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。
二、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,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
置服務。
三、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。
四、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、個別化教育計畫、個別輔導計畫、特殊
教育方案、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、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。
五、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、獎補助學金、交通費補助、學習輔
具、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。
六、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、評量調整,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
支援。
七、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。
八、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。
九、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。
十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、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。
十一、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。
伍、委員會組織與職掌:
一、委員會組織:
本會置委員十一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校長兼任之,其餘委
員,由校長就處室(科)主任代表、普通班教師代表、身心障礙
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。
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。
委員任期一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前項委員之組成,任一性別委員
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
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,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
其任期。
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
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,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
其任期。
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。
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,均由召集
人擔任主席;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,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
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人擔任主席;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,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
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本會之決議,以過半數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本會必要時,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。
本會必要時,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。
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二、職掌:
職 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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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 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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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 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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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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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任委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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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負責政策之決定及行政視導。
2. 審核特殊教育之工作計劃。
3. 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議,協調各有關資源。
4. 聘請特教專業教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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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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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秘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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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督導、推動特殊教育之各項工作計劃。
2. 協助特教班學生之鑑定、轉介及回歸工作。
3. 參與特教班學生個別化教育方案會議,提供特殊教育諮詢
輔導。
4. 評鑑特教班之績效,並提供改進方法。
5. 籌畫及辦理各項特教研習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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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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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委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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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安排具有專業、愛心與耐心之合格老師,協助特教之推
行。
2. 基於回歸主流及融合原則,應協調普通班提供最適當的安
置。
3. 協助編排課程事宜。
4. 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在學或成績證明,協助獎助學金之申
請。
5. 提供校內各項教材、教具、視聽器材和專科教室等予特教
班使用。 |
總務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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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委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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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提供校內良好場所供特教學生使用(無障礙環境設施)。
2. 協助特教班各項設施之規劃及相關設備之採購(無障礙環
境設施)。
3. 支援教學所需之材料與設備。
4. 特教班設備及財產之登記及報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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訓導組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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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委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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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學生出缺席的管理與學生獎懲的紀錄。
2. 協助特教學生生活教育之訓練。
3. 協助特教班辦理、參與各項校內、外活動。
4. 協助處理學生之特殊行為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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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組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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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委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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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擬定學校特殊教育實施計劃、工作行事曆。
2. 成立特教推行委員會,執行特殊教育各項工作事宜。
3. 協助特教班老師各項教學活動。
4. 彙整特教班各項資料、表格成冊。
5. 協助輔導室組成學生鑑定小組,提供學生最適當的安置。
6. 協助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、IEP會議、家長座談會等。
7. 協助特教班教師進行與特殊教育有關之宣導活動。
8. 協助特教班教師與導師、科任教師協調與特教班相關之事
務。
9. 提供普通班教師和特教學生家長之相關特教資訊及諮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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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評老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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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委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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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協助特殊學生之初篩、鑑定與診斷轉介學生。
2. 執行特教班之各項工作計劃。
3. 填寫教學進度表,施行教育評量工作。
4.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並參與特教相關會議。
5. 依學生能力選擇教材、改編教材、製作教具。
6. 與普通班教師保持聯繫、交換教學心得,並加強學生生活
輔導及心理輔導。
7. 協助特教學生生涯輔導、追蹤輔導與轉銜輔導。
8. 建立學生個案資料,擔任特教學生個案管理的角色。
9. 與家長保持聯繫、實施親職教育並提供相關諮詢。
10.回歸學生之追蹤輔導直至畢業。
11.宣導特殊教育相關理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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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 通 班
教師代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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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委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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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協助轉介疑似有特殊需求的學生。
2. 充實特教知能、接納特教學生、並針對特教生之需求調整
適當之教學方式。
3. 引導班上同學擔任特殊學生的小老師。
4. 隨時與特教老師相互溝通,交換輔導的心得以了解學生之
身心狀況。
5. 協調各任課教師,幫助特教生達到有效之學習。
6. 協助進行特殊教育有關之宣導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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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教學生
家長代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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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委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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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觀察特殊學生在家及社區之適應情形並隨時與教師聯絡,
交換輔導心得。
2. 參加與學生有關之會議: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、鑑定安置
會議、IEP會議等。
3. 協助特教老師落實IEP之執行,配合教師教學相關之事項。
4. 結合家長的力量,共同參與特殊教育的推展與教學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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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 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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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康服務
及 諮 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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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提供特教生一般保健服務(視力、身高、體重等)。
2. 提供特教生及家長健康諮詢。
3. 提供特教教室環境衛生指導。
4. 提供特教學生個人衛生指導。
5. 配合有關政令宣導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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陸、會議
一、定期性會議:個別化教育計劃會議、安置會議、回歸會議、個
別化教育研討會等。
別化教育研討會等。
二、非定期性會議:教學研討會、個案研討會、甄別會議。
三、委員會應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四、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;若有半數以上委員認為需要召開會
議時,主任委員應立即召開會議。
議時,主任委員應立即召開會議。
柒、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交由各處室業務管執行;決議事宜涉及縣府各
業務主管單位權責時,報府核示後各業務主管單位配合辦理之。
業務主管單位權責時,報府核示後各業務主管單位配合辦理之。
捌、本要點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。
玖、本要點經校長核示後實施之。修正時亦同。